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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楊翊
張智賢
被 告 林岳飛
林月女
林月娥
林文智
林碧蓮
受 告知人 林岳淵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簡易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簡易事件誤分為通常訴訟事件者,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亦為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5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係代位債務人即受告知人林岳淵請求被告應將被繼承人林張蓉所遺留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辦理繼承登記,並請求將系爭遺產按林岳淵及被告之應繼分比例即如附表二所示,分割為分別共有。
則依系爭遺產以原告於民國108 年1月8日起訴時之土地登記謄本(見本院卷第70頁至第74頁)之108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按林岳淵就系爭遺產之應繼分即5分之1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0,208元【計算式:(4,280.93 平方公尺×1,800元×1479/10000+346.05平方公尺×2,400 元×1/3+1,422.65平方公尺×600元×1/3)×1/5=340,208 ,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0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之規定,應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附表一
┌─┬─────────────────┬────┬────┐
│編│ 土地坐落 │ 面積 │權利範圍│
│ ├───┬────┬────┬───┼────┤ │
│號│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南投縣│鹿谷鄉 │新初鄉段│50 │4280.93 │1萬分之 │
│ │ │ │ │ │ │1479 │
├─┼───┼────┼────┼───┼────┼────┤
│2 │南投縣│鹿谷鄉 │新初鄉段│51 │346.05 │3分之1 │
│ │ │ │ │ │ │ │
├─┼───┼────┼────┼───┼────┼────┤
│3 │南投縣│鹿谷鄉 │新初鄉段│59 │1422.65 │3分之1 │
│ │ │ │ │ │ │ │
└─┴───┴────┴────┴───┴────┴────┘
附表二
┌──┬─────┬─────┐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
│ 1 │ 林岳飛 │5分之1 │
├──┼─────┼─────┤
│ 2 │ 林月女 │5分之1 │
├──┼─────┼─────┤
│ 3 │ 林月娥 │5分之1 │
├──┼─────┼─────┤
│ 4 │ 林文智 │10分之1 │
├──┼─────┼─────┤
│ 5 │ 林碧蓮 │10分之1 │
├──┼─────┼─────┤
│ 6 │ 林岳淵 │5分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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