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8,選,8,2019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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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選字第8號
原 告 羅瑞卿
原 告 黃秋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選舉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查該等裁判費未據原告繳納,爰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4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永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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