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4號
聲 請 人 鑄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勝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9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永祥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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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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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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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憶社精密機械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草│107年10月6日 │110,850元 │AH1454511 │ │
│ │限公司 │屯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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