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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7號
聲 請 人 陳莉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4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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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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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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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吳思儀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埔│108年1月20日 │200,000元 │YM8253924 │ │
│ │ │里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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