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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號
聲 請 人 江蘋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8日言詞辯
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67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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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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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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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財團法人中台山佛教│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埔│104年10月18日 │169,750元 │YM8061346 │ │
│ │基金會 │里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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