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9,勞簡上,4,2020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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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陳慧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簽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8 月20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前揭判決而聲明上訴,惟未依上開規定表明上訴聲明,於法未合,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提出表明「上訴聲明」之書狀及繕本,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勞動法庭審判長法 官 張毓珊
法 官 許凱傑
法 官 葛耀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婉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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