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9,司促,1050,2020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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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怡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韻竹

一、債務人林怡辰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伍拾萬玖仟捌佰柒拾捌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叁佰肆拾伍萬壹仟肆佰零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柒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一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新臺幣捌拾萬陸仟柒佰叁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如對債務人林怡辰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韻竹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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