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9,司促,1416,2020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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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何勝祐即何建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玖拾元,及自民國95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玖萬零捌佰貳拾元,及自民國95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陸萬肆仟陸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95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㈣新臺幣壹拾伍萬叁仟零貳拾元,及自民國95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㈤新臺幣貳萬零陸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95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㈥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柒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95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㈦新臺幣肆萬捌仟叁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95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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