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9,司促,3129,2020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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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1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家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余建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玖萬貳仟肆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94年4月3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叁萬叁仟零捌拾陸元,及自民國94年4月27日起至民國94年5月26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4年5月2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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