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1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潘秀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施竑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壹仟伍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肆拾肆元,自民國109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300元,連續延滯二個月,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400元,連續延滯三個月者,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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