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9,司促,3190,202005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1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林首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妤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至儀

一、債務人洪妤緁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叁仟貳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109年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9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如對債務人洪妤緁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洪至儀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