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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228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 務 人 葉鈞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柒萬伍仟玖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6年07月13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下同)70萬元整,借期至113年07月13日屆滿,利息自撥款日起前三期採固定利率6.13%,自第四期開始則全部依本行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碼年息5.06%機動計付。
(二)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
(三)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9年02月13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十九條第一款之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475,92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四)經查債務人現為職業軍人(陸軍裝甲五八六旅戰車第一營第一連),依民事訴訟法第129條規定,對於在軍隊或軍艦服役之軍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管軍事機關或長官為之。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葉鈞豪 │自民國109年 │至民國109年 │年利率6.12% │
│ │475,92│ │2月13日起 │3月12日止 │ │
│ │9元 │ ├──────┼──────┼───────┤
│ │ │ │自民國109年 │至民國109年 │年利率7.344% │
│ │ │ │3月13日起 │12月12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9年 │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6.12% │
│ │ │ │12月13日起 │ │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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