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9,司促,3932,2020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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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9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錫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金丁

一、債務人林錫宏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747,320元,及自民國109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3.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9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9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如對債務人林錫宏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金丁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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