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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9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陳昱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盧澔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043,352元,及其中㈠新臺幣220,360元,自民國109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9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3,822,992元,自民國109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7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9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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