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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8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投縣南投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簡汝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登雲兼張為朝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曾秀珍即張為朝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喬雄即張為朝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淑芬即張為朝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張登雲、張曾秀珍、張喬雄、張淑芬等四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為朝(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4年8月27日歿)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張登雲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480,000元,及自民國106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4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6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及更正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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