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9,司促,5392,202008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3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何宜臻即何招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163,486元,及其中新臺幣147,271元,自民國95年5月1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15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300元,延滯第3個月(含)至第6個月(含)者,每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延滯金;

㈡新臺幣728,087元元,及自民國94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