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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494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陳芃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9,86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陳芃年於民國108年4月26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於本借款額度及期間內,債務人在其於債權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以日計息。
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本金、利息及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㈠本金債權:新臺幣49348元整。
㈡依契約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八點九九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
⑴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513元整。
⑵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09年4月28日起以本金新臺幣49348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延滯利息,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㈢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
詎債務人自民國109年4月2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本契約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芃年 │自民國109年4│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49,348│ │月28日起 │ │算之利息,最高│
│ │元 │ │ │ │連續收取期數為│
│ │ │ │ │ │9期,自第10期 │
│ │ │ │ │ │後應回復依原借│
│ │ │ │ │ │款年利率18.99%│
│ │ │ │ │ │計收遲延期間之│
│ │ │ │ │ │利息。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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