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6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朱柏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政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季微
一、債務人陳政泓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77,750元,及自民國109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9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按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9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如對債務人陳政泓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季微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