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9,司促,5711,202008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7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黛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57,551元,及其中新臺幣140,681元,自民國108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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