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9,司促,5721,2020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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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721號
債 權 人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債 務 人 黃溢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5,085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2018年5月31日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使用至2019年8月16日止,積欠電信費用共計新臺幣15085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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