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9,司促,5782,2020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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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7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壽保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德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范春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江升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333,480元,及自民國109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暨按月計付新臺幣278元之利息(按月依期款新臺幣16,647元,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及更正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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