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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94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巫玫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64,62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查債務人巫玫茹於⑴民國108年10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7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2.71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⑵民國108年10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9,6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2.71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㈡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⑴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255,613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
⑵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9,008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
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
㈢如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再請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對)。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巫玫茹 │自民國109年5│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
│ │255,61│ │月29日起 │ │12.71計算之利 │
│ │3元 │ │ │ │息 │
├──┼───┼─────┼──────┼──────┼───────┤
│ 002│新臺幣│巫玫茹 │自民國109年6│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
│ │9,008 │ │月29日起 │ │12.71計算之利 │
│ │元 │ │ │ │息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巫玫茹 │自民國109年6│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 │
│ │255,61│ │月30日起 │ │以內者,按年利│
│ │3元 │ │ │ │率百分之1.271 │
│ │ │ │ │ │,逾期超過6個 │
│ │ │ │ │ │月者,按年利率│
│ │ │ │ │ │百分之2.542計 │
│ │ │ │ │ │算之違約金(按│
│ │ │ │ │ │月計付違約金,│
│ │ │ │ │ │違約金之計付最│
│ │ │ │ │ │高以連續9個月 │
│ │ │ │ │ │為限) │
├──┼───┼─────┼──────┼──────┼───────┤
│ 002│新臺幣│巫玫茹 │自民國109年7│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 │
│ │9,008 │ │月30日起 │ │以內者,按年利│
│ │元 │ │ │ │率百分之1.271 │
│ │ │ │ │ │,逾期超過6個 │
│ │ │ │ │ │月者,按年利率│
│ │ │ │ │ │百分之2.542計 │
│ │ │ │ │ │算之違約金(按│
│ │ │ │ │ │月計付違約金,│
│ │ │ │ │ │違約金之計付最│
│ │ │ │ │ │高以連續9個月 │
│ │ │ │ │ │為限)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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