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9,司促,8131,202012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1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啟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9,344元,及自民國95年12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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