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9,司促,8168,202012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1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村崎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駿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7,276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7日內,提出債務人村崎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
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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