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9,司拍,80,2020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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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80號
聲 請 人 南投縣仁愛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高堂


相 對 人 廖阿雪

相 對 人 廖阿香

相 對 人 廖香蘭

相 對 人 廖阿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廖繼雄(民國105年8月17日歿)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其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一)登記日期:民國94年6月22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600萬元。

(三)存續期間:民國94年6月14日起至124年6月14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緣債務人廖繼雄於104年9月4日邀同連帶保證人廖阿雪向聲請人借款330萬元,約定有利息、違約金,借款期間為104年9 月4日起至119年9月4日止,雙方並約定債務人如未依約清償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廖繼雄僅清償本金222,140元,利息部分付至108年10月4日,因廖繼雄業已死亡,由相對人廖阿雪等4人繼承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其等仍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3,077,86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授信約定書、放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等件影本為證。

三、因廖繼雄已於105年8月17日死亡,其繼承人為相對人廖阿雪、廖阿香、廖香蘭、廖阿玉,此有本院職權查詢之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及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本院於109年8月6日通知相對人等如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不實,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相對人等,其等逾期均未為陳述。

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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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司拍字第80號  財產所有人:詳備考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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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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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號    │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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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投縣│仁愛鄉  │蘆山  │      │  557     │3000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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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南投縣│仁愛鄉  │蘆山  │      │  557-1   │4985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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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南投縣│仁愛鄉  │蘆山  │      │  557-4   │  47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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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南投縣│仁愛鄉  │蘆山  │      │  557-5   │1716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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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南投縣│仁愛鄉  │蘆山  │      │  557-7   │ 537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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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南投縣│仁愛鄉  │蘆山  │      │  557-8   │2800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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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南投縣│仁愛鄉  │蘆山  │      │  557-9   │3884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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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南投縣│仁愛鄉  │蘆山  │      │  557-10  │3000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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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南投縣│仁愛鄉  │蘆山  │      │  557-11  │3000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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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原住民保留地,廖阿雪、廖阿香、廖香蘭、廖阿玉等4人公同共有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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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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