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83號
聲 請 人 蕭元泰
相 對 人 田順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
│本票附表:無利息 109年度司票字第283號│
├──┬───────┬───────┬───────┬───────┬─────┤
│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提 示 日 │票據號碼 │
│ │ │ (新臺幣) │ │ │ │
├──┼───────┼───────┼───────┼───────┼─────┤
│ 1 │108年10月8日 │ 15,500元 │ 未載 │109年4月13日 │WG0000000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另行聲請。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
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