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9,司繼,407,202008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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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407號
聲 明 人 陳慧姍



上列聲明人陳報被繼承人陳文良之遺產清冊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明人「陳慧珊」之記載,應更正為「陳慧姍」。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次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欣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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