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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407號
聲 明 人 陳慧姍
上列聲明人陳報被繼承人陳文良之遺產清冊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明人「陳慧珊」之記載,應更正為「陳慧姍」。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次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欣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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