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21號
原 告 李春美
被 告 施雲
特別代理人 李秀美
被 告 李信美
李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9年8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未臻明瞭,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奕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聖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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