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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惠情
上列上訴人與第一審原告陳皇霖、被告陳詩雯、陳詩霈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0年12月29日本院109年度家繼訴字第3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茲查,本件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請求廢棄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該部分遺產價額即新臺幣(下同)12,500,000元之1/4,為3,125,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9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古紘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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