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9,簡上,75,202106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 年度簡上字第75號
上 訴 人 張伯毅

訴訟代理人 張淙聖
視同上訴人 張登山
張文釗
張鄭蓮花
張蔡菊
張微柔
王家文
郭秀噸
張金蓮
張登圳


張文卿
張銘忠
張翠娥
被上訴人 曾 鑾
受告知人 南投縣竹山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沈春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葉峻石
法 官 鄭順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施涵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