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 年度簡上字第75號
上 訴 人 張伯毅
訴訟代理人 張淙聖
視同上訴人 張登山
張文釗
張鄭蓮花
張蔡菊
張微柔
王家文
郭秀噸
張金蓮
張登圳
張文卿
張銘忠
張翠娥
被上訴人 曾 鑾
受告知人 南投縣竹山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沈春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葉峻石
法 官 鄭順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施涵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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