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9,訴,144,2020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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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44號
原 告 南投縣魚池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啟行
訴訟代理人 李明芳
被 告 張家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捌拾玖萬玖仟玖佰玖拾捌元及按附表所示方法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於民國107年5月3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自107年5月3日起至122年5月3日止,以每個月為一期,本金按期平均攤還,利息按借款餘額計付;

利率部分約定採季調型機動利率,以原告基準利率固定加碼1%計算之(目前計為年利率3.59%),每月付息1次;

未按期攤還本金或繳納利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繳息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且被告喪失一切期限利益,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㈡原告於107年5月3日撥款3,000,000元給被告後,迄至107年11月9日止,被告共僅償還本金100,002元及計算至107年11月2 日止之利息,剩餘之本金餘額及自107年11月3日起應計付之利息,被告均未再償還分毫,雖經原告一再催討,被告均表示其無力償還,迄仍積欠原告本金2,899,998 元暨利息及違約金,尚未清償。

爰依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899,998 元,及自107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3.59%計算之利息,暨自107 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有利於自己之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被告於107年5月3日向原告借款3,000,000元,並簽立借據(下稱系爭借據)、授信約定書(下稱系爭授信約定書),約定借款期間自107年5月3日至122年5月3日止,以年利率3.59%計算利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並應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付遲延利息,及自逾期之日起6 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

被告僅繳納本息至107年11月2日,迄仍積欠2,899,998 元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尚未清償,經原告數度催告,被告均置之不理,依系爭授信約定書視為全部到期等情,業據其提出系爭借據、系爭授信約定書、放款往來明細為證(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17頁)。

而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無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

是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實。

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又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揆諸上述,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00元,僅繳納本息至107年11月2 日,尚積欠原告本金2,899,998 元暨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尚未清償,依系爭借據、授信契約書之約定,被告不依約清償本息時,已喪失期限利益,而視為全部屆期。

又被告依約本應於107 年12月3 日繳納107年11月3日至107年12月2日之本金及利息,被告於該日並未繳納,則被告即有2,899,998 元之本金及按附表所示方法計算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是原告自得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就2,899,998 元債務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負清償責任。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899,998 元及按附表所示方法計算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玉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潘湘惠
附表:
┌──────┬───────┬───────┬───────────┐
│借款本金(新│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臺幣)      │(民國)      │(週年利率%) │                      │
├──────┼───────┼───────┼───────────┤
│2,899,998 元│自107年11月3日│3.59%        │自107年12月4日起至清償│
│            │起至清償日止  │              │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
│            │              │              │者,依左開利率10%;逾│
│            │              │              │期超過6 個月者,依左開│
│            │              │              │利率20%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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