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9,訴,318,202008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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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18號
抗 告 人 吳素貞

上列抗告人對於民國109 年7月16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18 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固對民國109 年7 月16日本院所為之109年度訴字第318 號裁定提起抗告,然未繳納抗告裁判費,經本院於109 年8 月6 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9 年8 月12日送達於抗告人之住居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抗告人逾期迄今未向本院繳納抗告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佐,是抗告人迄未依限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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