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0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
周品言
周侑增
被 告 卓秀足
黃維政
黃斯偉
黃秋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0年3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未臻明瞭,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玉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婉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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