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34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李浚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星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0年11月24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53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45,1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457元,上開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玉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潘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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