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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號
聲 請 人 洪嘉威律師
原 告 劉進強
被 告 陳文祥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24日所為之判決,應依聲請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原告劉進強之「訴訟代理人洪嘉威律師」記載,應予更正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劉進強曾於109 年5 月11日委任聲請人洪嘉威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惟聲請人已於同年6 月3 日即言詞辯論終結庭後具狀表明解除委任關係,致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是聲請人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更正刪除。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凱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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