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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2號
聲 請 人 王愛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31日言詞辯
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5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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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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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發 票 日│到 期 日│ 金 額 │ 本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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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曾鎮江 │無 │106年1月31日 │106年1月31日 │220,000元 │WG435075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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