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5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清分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7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永祥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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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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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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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麗堡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竹山│109年3月28日 │13,660元 │AI1202040 │
│ │林炘讚 │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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