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7號
聲 請 人 徐鐿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6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永祥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
│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37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許東陵 │臺灣銀行埔里分行 │108年11月30日 │202,000元 │AM0334114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