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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56號
聲 請 人 廖麗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11月4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毓珊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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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9 年度除字第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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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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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廖麗圓 │台灣企銀南投分行 │109年8月4日 │ 100,000元 │AJ13427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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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廖麗圓 │台灣企銀南投分行 │109年9月4日 │ 100,000元 │AJ13427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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