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10,勞簡,6,2021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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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6號
原 告 米蘭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耀慶

被 告 建福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草屯工廠

法定代理人 莊慈慧

訴訟代理人 林萬生律師
簡玉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一0年度投簡字第二八七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之存否,應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若他訴訟是否成立之法律關係,並非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則其訴訟程序即毋庸中止(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76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㈠原告主張其為債務人即訴外人邱連英之債權人,並持本院84年度民執愛字第2067號債權憑證作為執行名義(下稱系爭執行名義),以邱連英對被告所享有薪資債權(下稱系爭薪資債權)作為執行標的物,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

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00年度司執字第12491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受理中(下稱系爭強制執行事件),且就系爭薪資債權核發移轉命令(系爭移轉命令);

惟被告未依移轉命令為給付,故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依系爭移轉命令及已移轉薪資債權為給付。

㈡惟邱連英主張系爭執行名義之請求權於民國88年12月10日即已消滅時效完成,原告於100年間始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已罹於消滅時效,自不得持系爭執行名義,向邱蓮英為強制執行;

爰向本院南投簡易庭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聲明系爭強制執行事件所為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經本院南投簡易庭以110年度投簡字第287號債務人異議訴訟事件受理中(系爭異議訴訟事件)等事實,業經被告陳報明確,且經本院調取並核閱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屬實,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稽。

㈢系爭執行名義之請求權是否已消滅時效完成、系爭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含系爭移轉命令)是否應撤銷等節,攸關本件訴訟原告請求被告依系爭移轉命令為給付是否有據,自須待系爭異議訴訟之審理結果始得確定。

從而,本件訴訟之裁判,確係以系爭異議訴訟之法律關係存否為先決問題,為避免裁判兩歧,本件訴訟在系爭異議訴訟終結前,應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峻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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