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10,勞訴,2,2021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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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2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被 告 陳奎夫即歆祥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16日以109 年度勞補字第33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800元,已於109 年12月18日送達原告,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惟原告迄今尚未繳費,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毓珊
法 官 許凱傑
法 官 葛耀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婉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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