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10,司促,2786,202105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7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羽函即張惠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70,688元,及自民國95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10月15日起至96年4月14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2計算之違約金,及自96年4月15日起至96年7月14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4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