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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1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蔣志磊
債 務 人 蔣家駿
債 務 人 莊惠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31,18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蔣志磊前就讀中州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蔣家駿、莊惠娟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其中3筆,合計借款本金66,290元整;
前就讀建國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莊惠娟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其中7筆,合計借款本金164,897元整,並約定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㈡依借據約定債務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還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利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蔣志磊自民國109年8月5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231,187元整及如附表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未還款,債務人蔣家駿、莊惠娟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狀請鈞院鑒核,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莊惠娟、蔣│自民國109年7│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1.│
│ │66,290│志磊、蔣家│月5日起 │ │9 │
│ │元 │駿 │ │ │ │
├──┼───┼─────┼──────┼──────┼───────┤
│ 002│新臺幣│莊惠娟、蔣│自民國109年7│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1.│
│ │164,89│志磊 │月5日起 │ │9 │
│ │7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莊惠娟、蔣│自民國109年8│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 │
│ │66,290│志磊、蔣家│月6日起 │ │內者,按上開利│
│ │元 │駿 │ │ │率百分之10,逾│
│ │ │ │ │ │期超過6個月者 │
│ │ │ │ │ │,按上開利率百│
│ │ │ │ │ │分之20計算 │
├──┼───┼─────┼──────┼──────┼───────┤
│ 002│新臺幣│莊惠娟、蔣│自民國109年8│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 │
│ │164,89│志磊 │月6日起 │ │內者,按上開利│
│ │7元 │ │ │ │率百分之10,逾│
│ │ │ │ │ │期超過6個月者 │
│ │ │ │ │ │,按上開利率百│
│ │ │ │ │ │分之20計算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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