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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5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蕭大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秀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以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紀家靖
一、債務人洪秀珠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622,833元,及自民國110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63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如對債務人洪秀珠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許以昕、紀家靖連帶給付之。
二、債務人如不服本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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