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10,司促,3567,2021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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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5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戴安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新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5,366元,及其中新臺幣29,775元,自民國94年7月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15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300元,延滯第3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9,801元,及自94年12月3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1,250元。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1,755元,及其中新臺幣28,635元,自94年11月1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3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本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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