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10,司促,366,2021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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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曾耀民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奕臻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定有明文;

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定有明文。

次按原告之訴,原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513條、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奕臻核發支付命令,其聲請狀上僅記載債務人之姓名及彰化縣之住所,並未記載債務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足以辨別及特定該債務人之相關身分特徵資料,經核本件聲請,認有命債權人提出債務人戶籍謄本之必要,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5日通知債權人應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此項通知已於同年月19日合法送達於債權人,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及有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件在卷可參,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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