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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彩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81,27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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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金 額 │ 利息起算日 │ 按年利率 │
│ │ (新臺幣) │ (起至清償日止) │ (百分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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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30,309元 │民國95年4月10日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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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33,235元 │民國95年4月10日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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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191,491元 │民國95年3月24日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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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57,667元 │民國95年4月10日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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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57,729元 │民國95年4月10日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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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261,960元 │民國95年3月24日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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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41,492元 │民國95年3月24日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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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67,908元 │民國95年3月24日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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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139,486元 │民國95年3月24日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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