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10,司促,4182,2021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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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18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巫逸選

債 務 人 巫聰青

債 務 人 彭麗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28,999元,及自民國109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9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巫逸選前就讀南開科技大學時,於民國104年9月10日邀同債務人巫聰青、彭麗美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貸款額度借據新臺幣(以下同)800,000元整,動用期限自民國104年11月9日起至債務人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債務人應向本行提出撥款通知書於期限內動用額度,本行憑此撥款通知書撥款。

借款利率依本行與教育部議定之利率計息。

倘借款人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還本付息經本行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本案轉列催收款項之日期為109年12月1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為0.9%另加計年率1%固定計算後之利率為1.9%。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延遲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巫逸選自民國109年12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128,999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依據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另債務人巫聰青、彭麗美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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