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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6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炘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6,936元,及自民國110年2月13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並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16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修正之民法第205條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約定,而於修正施行後發生之利息債務,亦適用之。
民法第205條、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條之1定有明文。
而民法第205條已於110年7月20日生效施行,是債權人關於自110年7月20日起超過年利率百分之16之利息請求部分,於法即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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