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10,司促,474,2021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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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7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湯麒

債 務 人 蔡書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7,831元,及自民國109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9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湯麒前就讀國立南投高商時,於民國105年8月23日邀同債務人蔡書婷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貸款額度借據新臺幣300,000元整,動用期限自民國105年11月11日起至債務人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債務人應向本行提出撥款通知書於期限內動用額度,本行憑此撥款通知書撥款。

借款利率依本行與教育部議定之利率計息。

倘借款人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還本付息經本行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本案轉列催收款項之日期為109年7月1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為0.9%另加計年率1%固定計算後之利率為1.9%。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延遲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湯麒自民國109年7月1日起即未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7,831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依據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另債務蔡書婷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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